李某诉李某华等四儿子及孙女李X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李某 委托事项:对四儿子将自己房屋卖给孙女(大儿子之女)起诉维权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二审;发回重审、二审。
审理结果:胜诉(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1921年出生的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村堰塘湾的李某,下有4个儿子和2个女儿,老伴1996年去世,李某有祖业老房一栋,面积92.08平方米。2007年4月15日,李某因患癌症急需手术,其子女经商量,将老人仅有的破旧瓦房折价5000元卖给二儿子的儿子李甲,为老人作手术费用,以免留下遗憾。不料,大儿子动起了心眼,将二兄弟灌醉,由二兄弟将事先准备好的“2007年4月15日中午12点钟李某将遗留老房子处理医病”的协议上的李甲改成大哥的女儿李乙。并由二儿子在卖房主处签上其父亲李某的名字。谁也没有预料到,手术后老人居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当李某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没了。经查,自己的房屋已被四个儿子以5000元的价款卖给了孙女李乙,将价款用于自己手术开支了。2007年6月5日,该房被拆迁,由李乙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由房开公司还李乙别墅一栋(建筑面积236.78平方米)。2009年5月26日交付李乙,同日,李乙将该房以26.8万元的价款又转让给刘某。
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二审情况
老人失去了老窝,不得不住进遵义市红花岗区老龄公寓。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屋,首先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子女们签订的医病协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我为其代理,以医病协议未经其本人签字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被拆迁还房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法院仍然判决驳回(理由是孙女善意取得),于是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判决合同无效(理由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无效),由李乙返还李某还房。李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意见
所卖房屋系李某及其已死去的妻子夫妻共同财产,四儿子未经李某及其2个女儿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买卖无效,依法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四、遵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房屋为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其妻死亡后,该房未进行分割,属李某和其子女共同共有。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卖房协议无效;二、李X霞将别墅交李某管理使用;三、李X霞将将已领取的拆迁过渡费8096元交由李某管理使用;四、李某将超面积补偿款69456元及李X霞的购房款5000元垫付给李X霞。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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