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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调料放罂粟,店主应该定何罪?

2015-03-19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朱某与王某系好友,由于朱某之前学过厨师,二人便商定一起开火锅店创业。在火锅店筹备期间,二人精心研制了底料配方,但始终觉得味道一般,不足以吸引大量的顾客。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把生意做大,二人从云南省某调...

 【案情简介】

朱某与王某系好友,由于朱某之前学过厨师,二人便商定一起开火锅店创业。在火锅店筹备期间,二人精心研制了底料配方,但始终觉得味道一般,不足以吸引大量的顾客。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把生意做大,二人从云南省某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23千克,并将其投放到火锅调料中供顾客食用。自开业至案发将近三个月,两人共使用罂粟壳粉末5.6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罂粟壳(碎片)17.4千克。

【意见分歧】

对于朱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所谓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朱某、王某将罂粟壳掺入火锅底料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了罂粟壳,且案发时已使用罂粟壳粉末5.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朱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将罂粟壳这一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多数人食用的食物中,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因此,朱某、王某的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与王某应该意识到其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的罂粟壳可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在利益的驱动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朱某、王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朱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该罪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欺骗他人吸毒大多是为了牟利,或者为自己寻找吸毒伙伴,或者是为了通过毒品控制他人。为实现这些目的,行为人通常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欺骗,即该罪名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多数人。本案中,朱某、王某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是为了吸引顾客,扩大经营,并不具有使他人吸毒成瘾的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并不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条件。

其次,朱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将本案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将罂粟壳划入了毒害性物质的行列。所谓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罂粟壳、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品,但不属于本罪所指的毒害性物质。只有当罂粟壳具有与毒害性物质相当的危险性时,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最后,朱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含有毒性元素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成分而不能作为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物质。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的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本案中,朱某、王某正是将罂粟壳作为添加剂掺入了火锅底料中。另外,二人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且放任对象并非具体的某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朱某、王某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他人食用,食用人数众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条文】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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