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私赠小三房产
丈夫生前私赠小三房产,死后妻子起诉要求小三归还房产。究竟妻子能否要回呢?福建连城法院19日披露,受赠人李某被判将房屋返还共同所有人。
已有家室的54岁个体建筑业主赵某与29岁尚未结婚的李某(女)同居。2009年初,赵某专为李某购置价值40万余元的二上二下住宅房,作为李某生活起居及二人同居之用。2013年12月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在清理赵某遗产时,赵某之妻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还赵某为其购置的房屋。李某以房屋系赵某赠与为由拒不退还,江某即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方处分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交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赠与李某的财产是在赵某与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规定,应属于赵某和江某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赵某未经江某同意,违背其意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私赠小三房产行为无效
本案中,赠与小三的房产属于赵某与江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显然,赵某私自赠与李某的房产并未征得妻子江某的同意。
既然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双方同意,那么,赵某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归为无效行为。同时,考虑到公诉良俗的原则,赵某私自赠与小三房产也应归于无效。
当然,该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某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理应归还于江某。破坏人家家庭,终究不会有好的结果,李某还是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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