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易轶律师 > 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三)

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三)

2015-03-19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我国《收养法》第五条对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父...

我国《收养法》第五条对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需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慈善机构。在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即父母患有高度残疾、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丧失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形,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这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问题。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关注微信“易轶律师”(微信号yiy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易轶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易轶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