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七种“有问题”的合同不能签订:
一、嘴上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
二、简易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三、霸王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认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尽管政府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抓住务工者的一些“把柄”克扣牟利。
五、阴阳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奴隶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甚至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生死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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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