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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期刊第30 规章制度制定、公式、效力和风险控制

2015-03-19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公司规章制度是法律留给用人单位的管理自由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司的规章制...

公司规章制度是法律留给用人单位的管理自由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法律。

一、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内容须具合法性;程序合法,即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合法性是公司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条件,也是基础条件,且内容合法性是无法通过后补方式获得效力的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2008年1月1日以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即可生效,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所谓的民主程序,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公会协商确定;第三步是用人单位确定制度的最终文本。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用人单位最稳妥的公示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相对而言,网上告知和板报的公示方式存在风险,如果员工否认的话,单位很难举证。公司常见的公示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发放由员工签领确认;内部培训签到;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制度培训考试;传阅签字;通过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知悉并同意遵守制度;通过调查问卷征询员工意见等。

四、与公司规章制度有关的风险

1、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完全通过个人的意思表示来治理,或者出现问题后临时制定规章制度,用后补的制度来实行管理。

以上情形都属于无制度情形,后果都是对管理对象无约束力,强行实施,公司将面临违法的困境。

2、公司有制度,但是未向员工告知,有的公示过但未保存公示的证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打印出文档后无盖章也无员工签字。这样的后果是:制度未公示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最直接的公示方式是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或者将制度单独作为文本由员工签收。

3、公司有制度,员工未当面签收或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可能面临的后果是非本人签收或邮箱地址不确定为本人的,导致视为没有送达。所以签收文件需要本人当面签收,以电子邮件地址送达的需要确认为本人邮箱。

结语:

制度的风险,也就是是否有制度可依据的风险、是否能落实执行制度的风险。无据可循将会混乱,有而不循将会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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