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公司裁员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按照法定赔偿员工,这样还不能裁员吗?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不是想裁就能裁的。
以上的观点反映了目前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一、误区一:想裁就能裁
企业裁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不能裁员的。我国的法律对裁员的条件有非常明确、具体的条件约束。比如,企业破产整顿可以裁员,河北三鹿集团前一段时间进入整顿期,这时其可以裁员;美国的通用汽车进行破产前的整顿期间,也是可以裁员的。法律对于裁员有具体的规定,比如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裁员;企业的经营结构发生调整变化,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导致企业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法履行,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二、误区二:赔钱就能裁
这个观点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典型。
【案例】
某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严重困难,营运成本已经无法压缩,到了不得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地步,管理层决定裁员。该公司老总想砍掉第一个人叫张三,理由是这位员工的工资最高。该公司与张三签的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张三的年薪是60万元,合同还有半年到期。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用张三的成本的确很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因此公司首选的裁员对象便是张三。该公司决定给予张三一定的赔偿金,当该公司的老总找张三表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收入锐减,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张三的工资,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支付张三法定的赔偿金,赔偿的方案是N+1。具体的赔偿方案是:张三还有半年合同到期,这半年的工龄视为一年,所以公司按照三年工龄支付其三个月工资,并加一个月工资,一共赔偿张三四个月的工资。加的一个月工资是为了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去找工作。该公司觉得这个赔偿方案合理、合法。如果张三同意这个方案就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三驳回了此方案。
张三觉得赔偿金额太少,张三的要求是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六个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然后再加上三年的工龄补偿,也就是四个月的工资。然而这个条件公司无法接受。公司除了担心成本过高之外,更在意的是无法顺利的裁其他员工。因为公司还有签五年合同,三年没到期的员工。如果按照剩余的合同期限的工资来赔偿的话,企业的将无法承受。
后来,该公司的律师提议改变赔偿方案,将N+1改为2N,也就是一年工龄赔两个月工资,并且将张三的两年半工龄视为三年,支付张三六个月的公司,没有社保,支付那个签五年合同还有三年到期的员工四个月的工资。
这个案例反映出来企业对裁员的认识误区之二:赔钱就能裁。
该公司的律师称《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律师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是片面的。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裁员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以上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是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公司赔偿两倍工龄工资才可以把员工非法开除。但是劳动合同如果能够继续履行,而且劳动者也要求继续履行,即使赔偿两倍赔偿金,裁员也是不合法的。
赔钱就可以裁员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非常危险的。赔钱就能裁员的关键之处在于赔多少钱,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1)合法裁员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在某些情况下要加一个月工资,即N+1;(2)非法裁员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个结果是工龄乘以2,即2N。第二个结果就是剩下的合同期限内的所有的工资。
三、误区之三:想裁谁就裁谁
企业在裁员前首先要确定裁员名单,那么公司在决定谁去谁留时依照什么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首先根据岗位的需要,决定人员的去留。其次,根据绩效,这是企业从管理角度所做的一个非常正常的选择。有很多企业在裁员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老板或者领导的喜好来决定裁掉谁留下谁,所以就形成了“想裁谁就裁谁”的错误认识。
企业根据需要决定裁员名单,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有可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提出了非常多的具体要求。有些人员是不能裁的,即使这个岗位没法履行。比如,怀孕期的员工不能辞退、医疗期内的员工不能裁、工伤的员工不能裁。还有一些特殊员工不能裁,比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不能裁。有可能会得职业病的岗位的员工不能裁,比如一个电池制造厂的电池生产岗位,有可能会有一种职业病叫镉中毒,那么这种岗位要实行裁员的话,企业必须要先为员工做体检,只有体检结果证明员工是健康的,排除职业病的风险后才能裁员。否则是不能裁员的。还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能裁。因此,不是企业想裁谁就裁谁。然而,往往企业在裁员的时候,这些法律规定不能裁的恰恰是企业裁员的首选对象。
处于企业的角度,法律规定的不能裁的人员多数属于是老弱病残,给企业创造的效益较少,而企业裁员时为了增效,因而是这些老弱病残便成了企业的首选裁员对象。然而,法律正是为了平衡这种社会利益,法律保护的正是弱势群体。所以,并不是想裁谁就裁谁。
在裁员的时候也有一个顺序的选择,也就是说有一些人可以裁,但是要放到后面裁。比如,两个人中要裁一个,员工甲签的是5年的合同,员工乙签的是3年的合同,那么这个两个人中应该先裁员工乙,这是法律规定的。再比如,要裁员3个人,员工甲签的是5年合同,乙和丙是三年合同,如果要裁一个的话应该裁谁?首先是要裁3年合同的员工,但是乙和丙的权利是平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这两个人的绩效考核,择优留下。但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两个人有一个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那么这个人不能辞退。这在法律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类对象是不能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比如工会主席。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在裁员决策时,不是想裁就能裁,也不是赔钱就能裁,想裁谁就裁谁也是不对的,因此在裁员之前,首先应该把这三个问题搞清楚,免得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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