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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期刊第22期 人事警惕三大风险

2015-03-19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劳动合同法》有效促进了用工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问题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自身利益。大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规避可能存在的三大风险。一、玩伎俩虚假签名孙...

《劳动合同法》有效促进了用工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问题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自身利益。大象律师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规避可能存在的三大风险。

一、玩伎俩虚假签名

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二人均在在合同书上签名。孙某、李某二人均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孙某、李某所签。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确保系劳动者本人签署。

二、顾关系乱开收入证明

王某持D公司的一纸收入证明申请仲裁,该收入证明显示王某的年薪为10万元,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D公司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0余万元。D公司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王某办理信用卡,故向法院起诉。

风险:劳动者在完成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王某提交工资发放及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D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该收入证明的事实及理由,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该案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三、未续约仍然继续用工

张小姐与F公司签订了2009年至2011年的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小姐继续在F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离职。此后,张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两月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期间,F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合同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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