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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被死亡”被中枪的受害者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对造谣者说不!

2015-03-19    作者:白德营律师
导读:2014年10月8日。即“十一”黄金周过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一打开电脑,一条爆炸性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有网友发微博称小沈阳在北京出了车祸,车毁人亡,还发了一些车祸现场的照片,连追悼会的图片都“像模像样”地摆上了。...

2014年10月8日。即“十一”黄金周过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一打开电脑,一条爆炸性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有网友发微博称小沈阳在北京出了车祸,车毁人亡,还发了一些车祸现场的照片,连追悼会的图片都“像模像样”地摆上了。一时间弄得我们这些善良的人都替小沈阳的“离去”感到惋惜。正在我们为此谈论的时候,官方发表声明该新闻系虚假新闻,是有人故意造谣。看到官方的声明后,我们这些善良的人才明白这条虚假新闻系有人故意造谣。

“被死亡的明星”远不止小沈阳一个人,前不久的因心梗去世的“姜文”、因抑郁的“周星驰”,因整容被整死的“李宇春”等等远远不止这些明星们,难道哪些“被死亡的明星们”真的就无动于衷吗?难道我国现行法律对哪些制造虚假谣言的网名们也是无法制裁吗?答案是否定的。

今天(2014年10月10日)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上述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律师有义务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予以解释?

1、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可以到什么地方去起诉?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因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是否只能起诉网络发帖人?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十条的规定的内容: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不仅可以起诉发帖人,也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有过错责任的转帖人。

3、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不知道发帖人的真实信息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被侵权人不必担心,该司法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4、转帖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这个问题应该区别看待:若转帖人在转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并且尽到了一般网民应该注意的义务的话,转帖人无需承担责任。若转帖人在转帖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如转帖过程中擅自更改文章内容的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可能会误导一般公众的。这种情况下转帖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如何认定转帖人在转发文章过程中存在过错“

答: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转帖人在转发文章内容的时有过错。

6、被侵权人害怕网络谣言的内容对自己的名誉、影响不好,主动找网络公司要求其帮忙删除该内容的行为如何看待:

答:受害人这种息事宁人的心理不应该得到提倡,作为受害人要敢于向造谣者说不,正因为有这种凡事息事宁人的受害人存在,社会上才出现了大批的网络删帖市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7、公民的哪些信息属于该司法解释保护的内容?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传播上述内容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要求侵权人书面赔礼道歉,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要求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9、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答:这个要求是必须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多少还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10、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自己没有精力或者没有能力去收集或者调查证据,委托律师去调查收集证据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一并承担;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1、被侵权人(被死亡的明星)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话,该如何计算?

答:若受害者无法举证证明因网络侵权人给其造成损失具体数额的话,应首先按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予以计算,若侵权人因此获利的数额也无法确定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白德营律师,河南洛阳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三套法制频道《法律讲堂》特邀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2012-2013年度连续2年被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评选为“先进个人”.

成功案例:查某与张家界三湘钼业有限公司“公司人格否认”案。李某与洛宁县双明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格否认”案。王某与张家界三湘钼业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仇某婚后股东身份确认案、张某诉郑州铁路局赔偿协议撤销案、目前正代理广东粤财申请环球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案等案件。白德营律师长期专注于法律实践工作探索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法律修养,现正在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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