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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2日原告董瑞甫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处为其爱车豫A28A01号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全覆盖险种。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5日零时至2013年9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11月10日13时45许,马光辉驾驶豫CB1633号东风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736+900M处,撞击因前方道路堵塞而停于行车道的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为马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董瑞甫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107200元,原告车辆修复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造拒绝,理由为被保险车辆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应起诉实际侵权人。
各方焦点:
原告:被告应该赔偿,因为原告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进行理赔。
被告:本案应该追加实际侵权人马光辉及马光辉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被保险车辆在此起事故无责任,其损失应该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
裁判要旨
豫A28A01号轿车在平安财险三门峡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只要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判决书后,被告平安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答辩理由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并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的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向实际侵权进行追偿。
史双洋律师办案心得:擅长用“诉讼成本理论”帮当事人分析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让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我做律师的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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