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律师崔师振
为了深入理解特许经营模式的内涵,要厘清特许经营与下列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1、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根据我国连锁协会的定义,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1]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即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其中特许连锁,也称加盟连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特许经营,可见,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是种与属的关系,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2、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都属于连锁经营的范畴,两者在外在表现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门店都有统一的商号招牌,使用统一的商标,采用统一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各门店都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拥有上述相同点的同时,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也有实质上的区别,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上的实质区别。“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2]而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合同关系,双方均是独立法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作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纽带,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和相关特许经营法律法规为准。
3、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是由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发起,各零售商自愿加入,在公司总部的领导下共同经营。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行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以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以自由退出。[3]
与特许经营相比,自由连锁经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较为宽松,因此自由连锁经营中的成员店拥有比特许经营中的加盟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最重要的自主权就是自由连锁中的连锁店可以在合同存续期间自由退出该连锁体系;而特许经营中的被特许人或者加盟店如果想在合同存续期间退出特许体系,则需要经过特许人的同意或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4、特许经营与代理。
代理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从事某种事务,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不是代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担,这与代理是根本不同的。在特许经营中也存在商品的销售关系,但通常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分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被特许人通过销售特许人的商品获得差价利益,而不是获得佣金。
5、特许经营与经销。
所谓经销,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内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经销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从本质上看,特许经营与传统经销(分销)的区别在于特许经营的实质在于特许经营的授权,而经销(分销)的本质即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在特许经营中经常存在产品的经销或者分销关系,经销可以构成特许经营的一个方面,但产品的经销关系不是特许经营的全部,更不是特许经营的核心或主要内容。特许经营是由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授权,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系统。
[1]资料来源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站,2008年6月11日访问。
[2]资料来源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站,2008年6月11日访问。
[3]张然主编:《特许经营操作实务》,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崔师振律师办案心得:崔师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投融资和公司股权设计法律专家。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研讨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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