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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侵权害公司 派生诉讼帮大忙

2015-03-19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1年9月,甲、乙等10人成立F商贸有限公司,甲任总经理,乙任监事。2013年5月,小股东丁发现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丙经营的Q公司谋取本来属于F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F公司损失150万元。丁苦于在公司没...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甲、乙等10人成立F商贸有限公司,甲任总经理,乙任监事。2013年5月,小股东丁发现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丙经营的Q公司谋取本来属于F公司的商业机会,致使F公司损失150万元。丁苦于在公司没有发言权,有理说不出。

有人建议丁采用诉讼的方式,挽回公司的损失,丁认为可行。整理了一些甲“以权谋私”的证据之后,起身便去了法院。在立案庭排了一上午的队,却被告知:材料不全,不予受理。丁这才知道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有前置程序的,首先要在公司内部救济,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丁并没有被困难击倒,在仔细研读《公司法》后,向公司监事乙提交了书面申请材料:“要求维护F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快起诉甲。”材料递交后如石沉大海,很快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任何风吹草动,丁准备再次起诉。

有了书面申请材料,丁自信满满,心想这回该受理了吧!我看你甲还能快活多久!为了灭甲的威风,特意到甲家门口的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又被立案庭拒之门外。这次的原因是,告错法院了。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股东代表诉讼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名词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其实质是股东代理公司行使公司的权利,股东仅具有诉权,而实质权利的归属仍属于公司。故胜诉的结果要归公司,即被告应向公司进行赔偿,股东不能要求直接享受诉讼成果。

律师分析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在此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则很难通过公司内部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其前置程序有很严格的要求:第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对象时,要先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书面提出请求;监事为对象时,要先向董事会或独任董事书面提出请求。第二,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独任董事拒绝起诉的;或其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股东代表诉讼对程序上的证据要求也很严格,需要认真取证才能达到立案的目的,特别是对公司利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更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系统的研究过《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贸然诉讼,浪费时间不说,还达不到预计的效果,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毕竟商事案件动辄几百上千万,可不是闹着玩的!一旦诉讼就伤和气,万一失败自己掏诉讼费不说,对公司也没有好处。公司高管或其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要提起诉讼则对诉讼技术的要求可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高的多。股东代表诉讼要慎行。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8条(征求意见稿)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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