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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的视角看《依法治国若干决定》

2015-03-19    作者:杨念平律师
导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2014年10月28日晚正式发布,笔者第一时间进行了下载并逐条学习。在阅读的过程中,特别是第四部分,让我感觉到这个决定与程序法研究的密切相关,在此,我就简单的从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2014年10月28日晚正式发布,笔者第一时间进行了下载并逐条学习。在阅读的过程中,特别是第四部分,让我感觉到这个决定与程序法研究的密切相关,在此,我就简单的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简要选取几个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立案环节注重诉权保障

在立案环节,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问题可以说是正面回应了“立案难”这一问题。决定出台当晚,迟夙生律师在微博上第一时间发了一条状态援引该内容,反映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立案是实现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程序起点,我们一直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即需要立案审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123条进行了新的规定,但仍然没有脱离立案审查的范畴,法院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立案审查的制度目的在于遏制滥用诉权,但在追求审判利益之下,这一制度变得十分行政化。有的学者提出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改革,但我们注意到,这一制度设计是英美法系的特色,我国作为大陆法系,有着法规出发型的诉讼传统,对这一移植性制度这么快进行确立,是否还需更多的实证研究与细致制度设计。不过,抛开理论争议,以立案登记制进行改革,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是非常有利的,法院如何面对“诉讼爆炸”和“审判利益协调”是更高层面的改革。

二、民事审判环节强化程序价值

在审判环节,决定首先便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关键地位,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审判为中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从民事诉讼法角度理解,则是要求强化庭审的作用。总的来说,更有利于实现审判的程序价值。在审级方面,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还提出“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这些提法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程序价值,对各级审判的具体分工职责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改变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功能混淆,也有利于遏制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和再审程序的非程序化倾向。此外,在具体审判中,决定还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调审判工作的专门化、科学化,这些都是对程序法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要求。

三、民事执行环节明晰权力配置与运行

在执行环节,决定提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主要是指执行改革,对执行的体制改革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左右便有改革试点,大致经历了审执不分到“执行庭”,到现在”执行局“的演变,这一改革提高了执行机构在法院的地位,但似乎并没有根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而且执行局的定位模糊不清,对民事执行工作一把抓,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执行效率低下,执行中的腐败现象很严重。执行局模式似乎解决不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当然,下一步进行研究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到底是采用什么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希望这一体制性的改革能够为解决“执行难”带去春风。我国的执行工作中不仅存在“执行难”还存在“执行乱”问题,为规范具体执行程序,决定还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行为,确属必要。

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决定》没有用法律职业队伍这样的提法,而是用了“法治专门队伍”,“法律”到“法治”体现的是社会价值的不同。习总书记说,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最大的资源,法治发展的最大资源也即人才队伍,《决定》对法治队伍进行了重点的关注,提出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其中,对法官、检察官提出的要求自不言待,在此不在赘述,笔者谈谈对决定中以下几类人员的看法。

一个是律师制度的改革。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内容从程序地位、队伍结构、职业道德方面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向和发展契机。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是近段时间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点和改革的重点,人民陪审制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持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是司法大众化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脱离他的制度设计,变成了“补充法院的劳动力”,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本原因在于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所以,这一改革,确实切中利弊,如何具体铺开和改革,还有待深入分析。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决定》在这里没有提到有关公民代理等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之间存在部分矛盾,即公民代理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只是部分限制了公民代理问题,但实际上是效果不佳,这一矛盾如何解决,研究的人很少。“人民调解员队伍”这一提法被明确提出值得肯定,近期大量有关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问题被多次提及,往往只是限制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传统范围,对于解决最大多数基层纠纷(作为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员队伍解决了基层矛盾的最大比例)的人民调解员的队伍问题,很少有学者去专门关注,而这一队伍的问题是急需研究和解决的。

总体来说,《决定》的出台,不仅对民事诉讼本身的诉讼程序有着深远的影响,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程序价值,而且也有利于民事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展开,切实保障好公民的诉权,使得每一个公民在个案中能够感受公平正义。当然,从学术和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具体到某些制度来说,《决定》的设计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更稳妥的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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