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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能同时存在

2015-03-20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    【案情介绍】    谢某在2006年9月18日入职一家卫浴公司,公司为了调动谢某的积极性,给予谢某公司股份,所占比例是3%,在工商部门登记确认,并被选为公司监事。谢某被公司任命为公司付总经理,且兼任技术总监...

    【案情介绍】

    谢某在2006年9月18日入职一家卫浴公司,公司为了调动谢某的积极性,给予谢某公司股份,所占比例是3%,在工商部门登记确认,并被选为公司监事。谢某被公司任命为公司付总经理,且兼任技术总监。公司没有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某每月工资为1万元,单位为谢某购买社保。在2009年12月份,单位突然宣布谢某的工资降低到4000元,谢某不同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体请求为: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单位向谢某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若干;3、单位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若干;4、拖欠的2009年12月份工资1万元应支付。

    单位辩称:谢某是公司的投资人,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给予的每月工资实际是投资分红的一部分,所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提出的全部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应全部驳回。

    

    【问题讨论】

    一、为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

    三、本案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处理结果】

    谢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不支持。谢某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基本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

    一、为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存在投资关系的,不可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件谢某与单位存在投资关系,谢某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同时谢某与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是双层法律关系并存,是合法的。(注意这种双层或是多层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

    2、从谢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工作证、工资条、银行贷款收入证明、工作完成记录、社保登记证明、考勤表、离职工作交接表等。

    3、符合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三个条件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差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开始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是否需要支付,应考虑双方的主观过错,并进一步考虑员工所在的岗位、处于公司的地位,是强势还是弱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本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因为谢某是公司的付总经理、技术总监、且是股东,还是公司的监事,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是有过错的,因为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要求。

    三、本案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以没有足额发给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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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