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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5-03-20    作者:薛为华律师
导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对于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非常关心,但是,很多公司的HR却经常搞不清计算方法,导致无法向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非常尴尬。现在,资深律师详细解读,绝对干货,不容错过!一、法律依据《...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对于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非常关心,但是,很多公司的HR却经常搞不清计算方法,导致无法向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非常尴尬。现在,资深律师详细解读,绝对干货,不容错过!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第二条规定“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这个就是国家对于免征经济补偿金的个税的基本规定,然后,在2001年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第一条对于1998年国税总局的178号文做出了补充性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法规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征收的全部法律依据。

二、如何计算

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超过的部分,则要除以该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但如果超过12年的,则最高除以12),所得商数即作为月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该商数如果不超过目前3500元的起征标准,则3倍以上的这部分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倘若如该商数超过3500元的起征标准,则按照工资所得一次性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A员工在B公司工作了18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月平均收入为8500元。因B公司准备进入清算程序,最终与A员工协商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B公司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1.3×(18×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个月工资=215900元。(上年度上海的平均工资为5036元,则3倍工资为181296元。月工资速算扣除数为3500元)。首先,确认A员工的个税免税额度为181296元,那么,215900-181296=34604元为个税计征标准,但是,由于34604/12=2883.67元,尚不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因此,实际A员工所得的215900元的个税可以全部免缴个税。

不知道大家懂了木有?

  •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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