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烈烈的军队清房运动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中发生的现实版的对弈也呈日趋复杂的态势,从笔者关注和收集清房情况统计来看,这场博弈涉及的人群之众、层级之高、争端之大等诸多问题为史上罕见,由于解读政策失当、决议混乱、把握尺度不一、执行手段简单粗暴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多发了起来,部队单方面清房失当行动引发的阵痛和思考也渐渐进入公众的关注眼帘。任由此缺少权威政策解读指导和法律裁判调处保障下的运动持续下去,对于社会稳定和军队国防建设大局的安危有着怎样的影响和后果,不言而喻------
这一次清房运动造成的影响和震荡是多方面的,根源也是多方面的,有历史沿革的因素,有片面解读之误,有随意扩大之故,也有部门利益(抑或集团、个人利益)在作祟,应当说军队清房行动多年以来就没有纳入良性循环的通道,当然这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机制有关,也与军队住房体系改革滞后和不彻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只归结体制和时代显然有客观归罪推诿之嫌。
让我们与时代同步,随四中全会的法治指引理念进入正确的轨道。
阻止不良后果的进一步发生和恶化是将清房运动涉及的军地争端纳入到法律裁决的统一轨道。造成这次清房运动不能启用法律程序和手段介入的原因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
【全文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8号(2002年7月2日)
【全文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这次清房中,不少地方法院以此为名裁定对此类诉争不予受理。毋庸讳言,这两个复函对于当时的这两种情形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具有时代特点的特性,1991年部队住房体制改革尚未进行,2001年军队住房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种种涉及军产住房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或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出台,拿彼时的情况处理意见来度现时代发生的问题显然有形而上的主观判断和认知,人民法院担负国家诉讼争端职责,解决和调处纠纷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当有裁判之义务,依宪审理和调处案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处理军地房屋属性和居住争端的清房运动中,行政手段缺少有力的解读和指导,一些单位单方面强制清理住房(法院的强制执行力被一些单位粗暴代替和践踏)引发多梯次、多波次社会矛盾发生和震荡的情况下,法律介入更显得尤为重要。
部队清房运动需要有法律的支撑来维护其合法性,调处争端的机制建立不光对于部队军产物权的确立和保护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对于曾经在部队服过役、建过功、立过业的军转干部来说也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途径。对于继续探索推进军队住房体制改革和复转军人住房安置保障办法的落实也是一个很好的推动。
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直面法治突出问题,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清房运动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试金石,矛盾争端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也在考验执政者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涵养。
柴青海律师办案心得:常言说:心法大于计法。许多案件的发生缘于矛盾的积累,当然也与当事各方没有经营好社会关系有关,同处一个时代,理当有更好的方式经营我们的人生和事业,这世上没有迈不过去的坎,更没有逾越不了障碍,有原则的妥协不是软弱,达成一种平衡,事情也才能得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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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律师大讲堂》主讲律师、策划人,法律风险防控专家,思想者,《时代聚焦“是”与“非”》丛书主编,时评撰稿人,专注于理论研究并法律实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