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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的量刑标准多少才算合适?

2015-03-20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收受礼金罪”是为解决针对官员进行感情投资而拟定的罪名,该罪名自被拟定公开以来一直备受瞩目,而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更是让各大媒体、网民饱受期待。据相关媒体报道,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收受礼金罪”是为解决针对官员进行感情投资而拟定的罪名,该罪名自被拟定公开以来一直备受瞩目,而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更是让各大媒体、网民饱受期待。据相关媒体报道,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对该罪名加以明确。


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自辩。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由此来看,此罪的设立无疑弥补了受贿罪的不足,进一步压缩了官员之间违法受贿的犯罪空间。


就受贿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言确实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此定义很容易被贪官以礼尚往来为自己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作辩护。现实中,一些官员收钱不办事,也不光是道德、人品问题,而是更多的基于“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算受贿”而钻的法律漏洞。其目的就是想借此逃避法律惩罚,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所以,当很多官员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之后,即便是事情败露,但因法律漏洞的原因只按违纪处理了,因此就更加明目张胆的受贿而无所忌惮。而这些贿赂的人尝到了甜头,更会充分利用法律漏洞长期对官员进行感情投资,以攫取更大的利益回报。而后观整个违法犯罪过程,无疑等于变相鼓励了官员受贿。


而收受礼金罪设置后,由于其量刑比受贿罪轻,如果收受礼金者为送礼者谋取了利益,那自然应该按受贿罪论处。如果只是收受礼金,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那还够不上受贿。因此,即使两罪并罚都按受贿罪惩处,其犯罪情节也相对较轻。从轻量刑并不为过,但收受礼金罪的立案标准和起刑点应与受贿罪一致,不能太高且可以按年累计,从而压缩官员犯罪的空间。


那么“收受礼金罪”的量刑标准该如何确定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际惯例的规定,如规定日常节假日的送礼标准,特殊节日如婚丧喜庆可以额外增加一些,不能收现金、购物卡、充值卡,一年内收受的礼品礼金总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等,一旦礼品价值高于这一标准的应主动上缴。官员送礼的标准同样要参照该标准制订,不能过高。如此执行,官员仍然可以与亲友礼尚往来,只是送礼的价值被限定在一定范围。


总的来说,规定官员收礼和送礼的标准,不仅是出于反腐廉政建设的需要,对于当前难以负担的人情消费也是极有帮助的。让当前的人情消费回落到正常的消费空间,人情不再以金钱多寡来衡量,而是以实际的人情本身来体现,那么此规定对于净化整个社会风气来言,所起到的影响也无疑是巨大的。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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