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尽赡养义务为何却能继承养父房产?
王强是王某夫妻的养子,在王强20岁时,因双方关系恶化,彼此不再联系,王某的妻生前也多次表示要与王强脱离关系。2008年王某的妻子去世后,王某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写明:现坐落在某区房产一套属我所有,在我去世后,该房产遗赠给我的侄子王二所有。不久,王某去世,王二将该房屋出售,得款80万元。
后来,王强得知王二将其养父母的房产出售后,立即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其养父母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王二按市场房屋价格折价赔偿,并支付售房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的房款利息。王二则答辩到,王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应消灭,他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律师点评未解除关系养子女就有继承权
一般来说,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法定继承的,但在本案中,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仅占一半份额,因此在公证遗嘱中处分了已故妻子的份额的遗嘱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中应属于王某妻子遗产的法定份额。总之,在没有脱离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是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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