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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期刊第11期 格式条款

2015-03-20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纠纷: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因不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小丽(化名)将本市某网球培训中心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网球培训中心返还小丽培训费、洗衣费共计6万余万。

去年2月,小丽到某网球培训中心参加网球培训,双方口头约定培训期为一年,培训费用9万元。网球中心向小丽的母亲刘女士出示了一份《全训生入学须知》,其中第四条载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刘女士对该须知进行了签字确认。办妥入学手续后小丽开始在网球中心参加培训课程,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感觉小丽的网球水平不升反降,于同年4月30日带小丽离开了网球中心。

小丽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网球中心教学质量有问题,离开时网球中心承诺退还其培训费。但后来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故请求判令网球中心返还未能提供教学服务的费用及洗衣费共计6万余元。网球中心辩称,中心从未与小丽及其母亲达成退还培训费的合意,而小丽在合同约定注册期内无故中途离训,已构成违约,按照《全训生入学须知》规定不应退还培训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丽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全训生入学须知》第四条属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关于“学生在注册期未满时中途离训,中心将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之规定明显有失公平,且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提示:

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的迫切心愿,为孩子报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培训班可以理解。然而需要提请广大家长注意的是,培训机构为了程序方便,大多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所以签订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特别是培训方的免责条款,如若发现不合理或不明了之处应及时与商家协商沟通,以免权益受损。否则,即便法律可以事后救济但诉讼会耗费时间和精力成本。

对于培训机构来说,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切忌只顾经济利益无视市场秩序滥用格式条款,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更是输了官司又丢商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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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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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