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嫌弃妻子年龄大
80后男子郭先生和比自己大12岁的赵女士结婚后,因难以忍受对方“大姐大”脾气,并指对方年龄大生孩子难,而要求离婚。近日,朝阳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离婚诉求。
郭先生称,在2012年11月份,他和赵女士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谈了半年恋爱便登记结婚。在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异较大,赵女士性格强势,猜疑心重,常无端辱骂自己,还要求自己必须无条件服从。另外年龄也大,生孩子困难,这也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所以诉请朝阳法院判决离婚。
赵女士则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她说,“我很爱他,对他的感情没有变化,婚姻也没有走到破裂的边缘。”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愿意继续和郭先生一起生活,郭先生应珍惜夫妻感情,和赵女士多沟通,互让互谅,相互扶持,故最终判决驳回了郭先生的离婚诉求。
起诉离婚被驳回
郭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虽抱怨婚后生活受赵女士“压迫”,但两人关系尚未走到婚姻尽头,还有可以挽回的余地。同时,在起诉离婚当中,法院应当先对双方进行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被驳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生,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夫妻之间磕磕碰碰是难免的,自己的牙齿还会咬到舌头呢!生活中的矛盾需要一起承担、沟通解决,一辈子不长,但求携手共度。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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