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申鹏程律师 >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03-23    作者:申鹏程律师
导读:国发〔2014〕45号发布该决定,确立了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1、赋予地方政府依...

国发〔2014〕45号发布该决定,确立了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 法律与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有力量!

    关注微信“申鹏程律师”(微信号spc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申鹏程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申鹏程律师网”)

执业律所: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业务精湛,敬业尽责。在金融不良资产投资与处置,债券、IPO等投资银行业务,银行法律事务,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方理财等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目前,关注不良资产处置,PPP与资产证券化,并购基金,新三板,企业债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