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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的孩子在饭店摔伤,该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5-03-23    作者:赵剑律师
导读:案情描述:父母带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到某饭店吃饭,,母亲抱着孩子王某前往该饭店卫生间洗手,刚走进卫生间母亲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王某头磕在瓷砖上,肿起大包,孩子哭闹不止。原告父母带着王某前往天坛医院就医,经天坛医院诊断...

案情描述:

父母带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到某饭店吃饭,,母亲抱着孩子王某前往该饭店卫生间洗手,刚走进卫生间母亲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王某头磕在瓷砖上,肿起大包,孩子哭闹不止。原告父母带着王某前往天坛医院就医,经天坛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大枕大池。原告受伤后,因惊吓过度,晚上不能入睡,且长时间不能平躺。因该饭店拒绝赔偿,故王某父母以王某的名义将该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案情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餐厅经营者的被告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但其未能有效控制卫生间地面湿滑之风险,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身体损伤,故应对原告损害后果负责。


  • 赵剑律师办案心得:律师的职责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更重要的使命是化解矛盾,将诉讼外的风险降至最低,做当真正为当事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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