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兵法》栏目简介:
房价的飙升使房产成为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重头戏,房产也成为了离婚诉讼中的兵家必争之地。魏绍玲婚姻家事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总结多年办案经验,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婚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特推出《婚房兵法》系列栏目,为您解读婚姻中关于房子的那些事儿.
第一期:同居买房,鸡飞蛋打
典型案例:北京程先生在和女友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二人刚谈恋爱如蜜里调油一般,认定对方就是自己众里寻他千百度的另一半,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和房产证都是女友的名字,100万元首付款和每月的房贷都是程先生付的。谈婚论嫁时,两人在一些重大问题事产生严重分歧,感情不在,“买卖”也黄了。女孩要求要房子归她所有,并称首付款与房贷还款均是程先生赠与给他的。程先生来到婚姻家庭部咨询,要求律师出具方案,如何保障其权益最大化。各位看官,您觉得程先生能赔了夫人不折兵吗?
魏绍玲律师解答:在我国,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不以夫妻关系论,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的不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按照平分为原则;而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则按如下原则划分:
首先,应当明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共同所有。
其次,对同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如果能协商一致的话,可以按照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再次,法院通常按照一般共有来分割同居共同财产,双方需要对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举证,能够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共有,通常是一人一半。
另外,《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也应该适用此关于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综上,在本案例中,由于房产证是其女友(前)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属于其前女友,程先生想主张房屋产权比较困难,不过程先生可以选择向该女孩主张要求其返还代付的首付款和每月的贷款,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驱动的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魏绍玲律师建议:在我国,房屋产权实行登记主义,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因此,购房人在房屋署名时一定要慎重,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像本案中的程先生,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后果。退而求其次,在已经署了别人的名字的情况下,您应该保留购房款和还房贷的证据,将产权确认转化为债权关系,虽然蛋打坏了,至少您还能煎个荷包蛋。
魏绍玲律师简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京师青年律师联谊会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曾任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老年维权基金委员会法律事业发展部主任。魏律师为新浪大型公益活动“保护女童”防止性侵公益讲师团讲师,《青年律师的品牌建设》栏目主讲人。代理的典型案例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妇女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北京法制晚报、新浪网、网易等知名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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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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