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截获活体鹦鹉
珍稀动植物是国家甚至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各国应该保护的动物,然而受高额利润的驱使,不法分子不惜冒着生命危险采用夹藏偷运等方式与海关人员“正面交锋”。
南京海关1月29日透露,该关所属张家港海关破获一起境外鹦鹉走私案,并追回自巴布亚新几内亚准备进入国内销售来的17只走私进境鹦鹉,该系列案件系南京海关在江苏查获的最大宗走私活体动物案。
据了解,去年底,从巴布亚新几内亚向国内运送木材的基里巴斯籍外轮“瑞波”号(RUIBO)中国籍船员宋某某等14人,先后使用烟、酒等物和货币与当地居民换购各类鹦鹉科鸟类17只,并藏匿于船上携带进境。2015年1月8日该轮返航进境停泊于太仓锚地期间,宋某某等人将17只走私进境鹦鹉出售给非法登轮收购鸟类的周某某、程某某。
次日,张家港海关在停泊于张家港码头的“瑞波”号(RUIBO)上发现该轮有携带大量境外鸟类进境的各类痕迹,遂成立专案组,对船员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初步锁定该轮14名船员,最终将涉案人员抓获,并将尚未销售的17只境外鹦鹉悉数追回。
走私珍稀动物受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了解,随着国内宠物市场的兴起以及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措施的日益完善,鹦鹉在国内市场售价一路攀升;利益驱动下,一些不法商贩不惜通过非法渠道收购各类禁止进境的鹦鹉销售牟利。而我国早在1981年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鹦形目下所有鹦鹉科鸟类是公约保护及国内法律明令禁止进境的活体动物。根据规定,没有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禁止贸易、携带、邮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及产品进出我国国境。
时下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逐渐成为走私犯的“新宠”。巨大的需求带来无限的利益诱惑,使走私分子铤而走险,不惜违反法律。同时,这些非法渠道进境的禽鸟未经过正规检疫消毒,对国民的身心健康也极为不利。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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