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承认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为两类不同的合同,买卖合同仅是设定债权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但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后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标的物的交付、登记行为,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是物权行为。换言之,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的手续的办理,方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当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并未让予买受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所有权才能归买受人享有。
如果房屋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再将房屋卖给他人呢?那么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卖给多人,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当然是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而其他买受人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物权变动。那么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很多买房人往往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积极主张过户,在开发商一拖再拖的情形下,也就随之发展。殊不知,就算您在占有房屋后,有可能被真正的房主给请出房屋。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您应该及时要求开发商完成过户手续,对方要是不配合,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国是责任,来积极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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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律师办案心得:律师的职责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更重要的使命是化解矛盾,将诉讼外的风险降至最低,做当真正为当事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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