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当中,当事人因为个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场,作为代理律师是否有权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院将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出庭,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确实无法出庭的,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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