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式服刑有违司法本意
监外执行,本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法,但是如今却成了很多服刑者重获自由的另一捷径。通过保外就医来达到“休假式服刑”的目的,这难道是司法人性关怀的体现?
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等等“休假式服刑”的情况越来越多,对此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行动。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被判10年刑,未坐一天牢”——该“休假式服刑”已成咄咄怪事: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就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云南一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监狱高墙,被一些人以各种方式轻易“逾越”。
现实中,享受“休假式服刑”的绝非普通罪犯。正如新华社报道总结的,有的有权力背景,有的以金钱开道,还有些人有“内部关系”。正是凭借这些“能耐”,一些罪犯走通了制度“后门”,找到了逍遥法外的通道。应当说,出现“休假式服刑”的漏网之鱼,正是司法执行、制度设计漏洞所导致。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打击“高墙内腐败”从哪里入手?800多个重新收监的案例就是突破口。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任何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都应该享受法律同等的对待;而任何法律特权人的出现,都是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结果。对此,法律应该被严格合规执行,以保证其公正和权威!
骆文龙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以获得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
关注微信“骆文龙律师”(微信号luowenlong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骆文龙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最专业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