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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房后反悔 仍需过户交违约金

2015-03-23    作者:王方律师
导读:女子卖房后反悔一女子卖房后突然改变主意反悔了,硬是不给买家办过户手续,最终闹上了法庭。不过违约可不是闹着玩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得照样给人家办过户。原告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1日,他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女士签订房屋...

女子卖房后反悔

一女子卖房后突然改变主意反悔了,硬是不给买家办过户手续,最终闹上了法庭。不过违约可不是闹着玩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得照样给人家办过户。

原告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1日,他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的一套房子。签约后,他分4次在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李女士迟迟不给办过户,要求他再交10万元。他认为李女士构成违约,除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外,还应按照协议约定,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他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李女士辩称,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刘先生应于当年7月底给付她120万元,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她已经告知刘先生房屋不卖了,要退款给对方,但刘先生没有提供账号,还私自给她打款。她认为刘先生违约,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中介公司称,李女士私下找过公司员工,称房子卖便宜了,让公司对刘先生说解除合同,并给公司员工提成。

经过审理,李女士主张合同无效及刘先生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李女士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酌定李女士给付刘先生违约金3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仍需过户交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李女士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履行合同随附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王方律师办案心得:房价的大幅起伏,不懂法律或不遵守诚信,再加上房产问题复杂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居高不下。必须签订完善的合同,正确适用法律买卖房屋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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