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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分手双方共同购房如何分割

2015-03-23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恋爱时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呢?【案件事实】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

恋爱时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呢?

【案件事实】

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共有。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芳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张强所有,张强应支付原告王芳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张律师说法】

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张强和王芳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张强出了系争房屋的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王芳酌情分得7万元房屋折价款。

【张律师提示】

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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