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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看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2015-03-23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我们能看出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当做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一部完善合法的规章制度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从这个方面来说制定规章制度也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

同时,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规章制度,与双方劳动关系无关的规定就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也就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拘束力。比如说用人单位规定结婚年龄必须在25周岁以上、与本单位同事不得恋爱等规定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我们知道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的宗旨,企业可通过以下两步进行:一是企业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二是企业再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的规章制度方案。通过上述民主程序讨论协商后,规定制度条款的制定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全体职工的同意。

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上述程序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开规章制度讨论大会时应有入会签到、会中拍照或摄像及会议记录等书面或电子证据。

三、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我们知道制定或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还应经过告示程序。

如果员工不知道你有这个规章规章,那么这个规章制度对他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告示程序非常重要。告示程序可通过公示或告知来进行。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让每个员工签收规章制度,并保留签收的书面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按照上面的程序制定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基本上就可以有效的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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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