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法律禁忌一: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以上三类劳动合同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法律禁忌二: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试用期法律禁忌三: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若据此使用试用期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法律禁忌四:约定试用次数有严格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法律禁忌五:试用期工资有严格限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法律禁忌六: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要依法进行(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提前制作好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同时需掌握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然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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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