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用人单位常遇到以下一些特殊情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应作相应处理:
(一)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也可以重新签订。不过重新签订的合同仍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
(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由于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所以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四)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王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王静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王静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王静律师网”)
执业律所:王静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王静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