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是一家 的公司,乙方是一家 的公司,现甲乙双方为 之目的签订本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对于鉴于条款,大多数合同当事人并未予以充分重视,认为可有可无,或者认为是“说废话”。但事实上,鉴于条款的作用并不简单。一般而言,鉴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阐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初衷及希望达成的目的,即目的类鉴于条款;第二类,言明签订合同的背景,所依赖的事实条件或基础性法律行为,即基础类鉴于条款;第三类,描述合同标的物的情况,包括权属状况、物理状况等,即标的类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一般不直接约定交易条件、交易方式,鉴于条款不直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内容,因此,鉴于条款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当事人在拟定、签署合同时,常常忽视鉴于条款的作用。笔者认为,鉴于条款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发生争议时,鉴于条款有助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常常会起到“一招定乾坤”的功效。
在根本违约情形下,目的类鉴于条款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往往对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存有较大争议,如鉴于条款明确约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将大大减少双方的诉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
值得企业家注意的是,如初次与承揽人合作,在合同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人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是否具备加工承揽的条件。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在鉴于条款中明确承揽人的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加工能力及资源,也可由承揽人就其加工能力及资源作出单方承诺,并作为签订本合同的附件,如达不到其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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