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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2015-03-24    作者:吴文华律师
导读: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

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方面介绍,新规使得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可享受到免征契税优惠。

  • 吴文华律师办案心得:一个律师的成功不在于其办理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他的执业水平、操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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