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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腹藏12根金条 走私贵重金属罪

2015-03-24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导语:富商腹藏12根金条,奇葩的走私方式多啦,把钻石藏进内裤、肛门,用弹弓射毒品,生吞钻石的。但是史上最不怕死的走私方式非吞金莫属。古代女子自杀方式之一就是吞金。金子本身没有毒性,通过产生机械性刺激,破坏胃粘膜来致...

导语:

富商腹藏12根金条,奇葩的走私方式多啦,把钻石藏进内裤、肛门,用弹弓射毒品,生吞钻石的。但是史上最不怕死的走私方式非吞金莫属。古代女子自杀方式之一就是吞金。金子本身没有毒性,通过产生机械性刺激,破坏胃粘膜来致死的。这个富豪之所以生还,可以推断应该对金子做了处理的。刑法上是怎么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呢?

事件回顾:

印度富商腹藏12根金条将近400克金条吞肚骗过海关

这名商人现年63岁,居住在新德里。他7日前往一家私人医院,请求医生为他取出腹中异物。他和家人声称,他先前一气之下吞下一个水瓶盖。

9日,手术开始大约2小时后,在场医护人员都吃了一惊。他们发现,这名商人的小肠里没有水瓶盖,而有金条。“当时如同挖到一座金矿,”医生达瓦尔·夏尔马说,“金条一根接一根地被取出。”医生从他腹中取出12根金条,每根重33克,总重量为396克。

院方随即报告警方和海关。当局调查发现,这名商人3月28日从新加坡返回印度。登机前,他吞下金条,混过安检,私带它们入境。

律师点评:

走私贵重金属罪

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结语:

真想奉劝走私贩一句,要钱也得要命啊。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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