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章某原系东莞市某石材公司业务员。2008年5月份,章某代表东莞市某石材公司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公司洽谈一宗石材购销业务,后因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公司出价过低,东莞市某石材公司没有接受该业务。章某为了挽回洽谈业务的花费,委托私刻公章人员伪造了东莞市某石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并联系福建某石材公司供应石材。2009年6月份,章某冒用东莞市某石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公司签订了《石材(加工)购销合同》,章某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伪造的合同专用章。合同履行期间,章某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公司办理业务,联系以及收取货款。2009年12月9日,东莞市某石材公司怀疑章某伪造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报案。2011年4月3日,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章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与章某进行数次会面后,马律师作出了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1、被告人章某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
3、伪造的三枚公章仅在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公司的业务中使用过,涉及的盖章文件比较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成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几天,章某即刑满释放。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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