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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卫过当?

2015-03-24    作者:孙瑞红律师
导读:什么是防卫过当?对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防卫...

什么是防卫过当?

对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才会有防卫过当的情况。因此,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

首先,防卫人确实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又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时,一般宜认定为过失,特殊情况下认定为故意。

认定为过失的情况,即行为人进行防卫时,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法益的意图,认定防卫人因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进而形成了防卫过当,与防卫意识相协调。另一方面,将具有防卫意识的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可以避免不当限制公民的防卫权,有利于充分保护法益。在这种责任形式下,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罪名应当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为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进行防卫时,虽然具有防卫意识,但同时对过当结果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成立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意识与犯罪的故意可能并存。例如面对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防卫人明知只要造成对方轻伤就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财产法益,却故意以造成重伤的防卫行为保护财产法益,对此就应当认定为故意的防卫过当。在这种责任形式下,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同时肯定偶然防卫也是正当防卫,则偶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即,在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过当,也需要区分对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而确定责任形式。

最后,虽然假想防卫本身要么成立过失犯罪,要么属于意外事件。但是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可能是过失或者故意。

对于防卫过当,无论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减免刑罚,是因为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减少。

另外,存在着客观上防卫过当,但是行为人并无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不能预见过当事实的,或者一旦实施防卫就必然过当,但又不得不防卫的,因为行为人缺乏有责性,因而不承担责任。

  •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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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