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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的“假药”

2015-03-24    作者:肖会龙律师
导读:2014年12月份,一起代购白血病药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引发了一场关于“保命”还是“守法”的大讨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的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的一款白血病药的价格比同类药品便宜许多,遂使用网购信用卡,帮助数千名白血病病...

2014年12月份,一起代购白血病药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引发了一场关于“保命”还是“守法”的大讨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的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的一款白血病药的价格比同类药品便宜许多,遂使用网购信用卡,帮助数千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公司购买仿制药。由于这款仿制药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所以陆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近两百名病友联名写信为陆勇求情,称陆勇为他们带药是为了活命进行的自救行为,不应当追究他的责任。

此报道一出,引发了社会对于高价进口药的重新关注。陆勇案不同于一般国内小作坊为了谋取暴利罔顾他人身体健康生产销售完全没有医疗作用的药品,陆勇所代购的乃是在印度获得许可并经临床检验、只是在我国境内未取得资质仿制药。这些药对于普通人来说延续生命必不可少,仿制药品的出现也是情法之间的煎熬。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与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同时存在。构成本罪,首先要明确何为“假药”。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我国对于进口药品的销售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国家规定对于进口药品采取审批制度,是因为未报批检验进口的药品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将此类药品规定为按假药论处,目的就在于严格保障群众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实行犯,我国不设入罪门槛,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假药的范围界定,未经批准进口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因进口药品价格过高,百姓退而求其次,选择其他国家生产的类似药品,这为印度的仿制药流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土壤。

印度仿制药盛行的原因在于其强制专利许可制度——在某一专利授权3年后,国内公司可以向该专利的原始权利公司提出许可请求。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国内公司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治疗肺癌的印度“易瑞沙”、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卫”等药品,从印度与其他国家购买价格相差近十倍,长期服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力负担,他们在“守法”与“保命”之间,选择了后者,通过各种途径从印度购买仿制药。像陆勇等有一定文化水平可以帮助他人买药进入国内的代购者就成了很多人的救命稻草。他们如果自己买药,毫无疑问不构成任何犯罪,但是如果帮他人大批量代购、销售未经许可的仿制药品,则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的义举帮助他人,但的确触犯法律,二者之间如何衡平?

“两高”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新的司法解释展现法治善意,也给本案陆勇的前路带来一丝转机。无论法律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我们都能感受到中国癌症患者跨国购药的无奈。为什么价廉质优的药品不能通过正规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而非要让患者冒险去代购?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不能成为药品价格虚高消耗百姓健康权的借口。其实要改变印度仿制药地下热销的局面,保证中国患者用上价格适用的好药、新药,国家可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医改改革的方向,或许陆勇案可以给人们启发。

  • 肖会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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