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起诉濮阳埃克森美孚等两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亚太美孚”等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28万元。
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合法拥有
“MOBIL”商标和“美孚”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市场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商标“美孚”和“MOBIL”被列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年4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12年8月起,原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汽配城,“重庆钧伟物贸有限公司”门市购买到润滑脂产品,其包装顶盖和四壁上标有“亚太美孚”和“MObH”字样,并取得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告和被告重庆钧伟公司均认可购买的实物是由重庆钧伟公司向被告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购买的。
原告称,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美孚迈道夫”、“亚太美孚”和“MobH”商标使用于润滑脂类商品上,重庆钧伟公司则在重庆市销售了这种侵权产品,两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
重庆钧伟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从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处购买,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且并不知道所购产品侵权,销售量也不大。
法院认为:
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本案涉案商标“美孚”和“MOBIL”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律师说法:
本案被告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润滑脂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被告重庆钧伟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标识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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