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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之规定

2015-03-24    作者:赵娜律师
导读:导读:所谓的“二套房”也就是指居民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主要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现在国家住房实行...

导读:所谓的“二套房”也就是指居民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主要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现在国家住房实行限购政策,所以对二套房有一定的限制,那么,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房与法苑赵娜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有如下规定:

一、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

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可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其他情形的对应措施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形: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 赵娜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案件一般标的较大,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如何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低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值得赵娜律师一直去探索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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