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赵娜律师: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该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已取得购房资格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是否支持?
赵娜律师回复:先了解一下,所谓的限购政策都有哪些,在北京,最主要的是京十五条和国五条细则的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京十五条),出台了史上最严的“限购令”。通知明确: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国五条”出台后,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的实施细则更进一步明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房地产新政即非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认定借名购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该类合同应当为有效;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其过户登记的诉求也应当支持。有观点认为,如果支持该种借名买房,将致使限购政策落空,但我们认为,政策调控系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看,政策目的并未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与B看作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因此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关于借名人的过户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期限,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其诉求。这种处理方案,一方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保证了房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
因此,若该网友的借名买房合同中约定了过户的期限,且已取得购房资格,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法院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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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案件一般标的较大,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如何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低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值得赵娜律师一直去探索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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