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妹妹与东哥的恋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各种传分手传复合后,现在又开始进入了结婚的节奏,真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最近又盛传东哥豪掷1亿娶奶茶,此举一出,不知羡煞多少美少女,不过也有青年才俊表示出了担心:之前曾有传言说东哥3000万分手费结束恋情,如果奶茶妹妹与东哥分道扬镳,那我们在京东上花的这1亿“巨资”是不是也要作为“分手费”,随奶茶而去了呢,那京东的东西是不是要涨价啦?那么魏绍玲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也来跟大家八一八关于聘礼的“传闻”。
众所周知,聘礼,又叫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一般来讲,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有关“聘礼”、“彩礼”的表达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那么,面对未能成婚情况下已经送出的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条件的“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那么,是不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出去的钱都可以主张返还呢?
是否能够主张彩礼返还,关键还要看财物是赠与还是彩礼。如何区分彩礼和赠与,在实践中仍存有争议。一般来讲,将财物认定为彩礼需要综合考量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当地的风俗。司法认定中,彩礼的给付往往具有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特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另外,在实践中,以下财物通常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或多或少都要涉及到“钱”的问题,尤其是谈婚论嫁时,更是牵扯进了双方家庭的财产往来。给了你的是不是就是你的,那还真是要打个问号。
如果东哥和奶茶妹妹结婚传闻属实,我们还是要祝福有情人终成眷属,百年好合,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
魏绍玲律师简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京师青年律师联谊会会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曾任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老年维权基金委员会法律事业发展部主任。魏律师为新浪大型公益活动“保护女童”防止性侵公益讲师团讲师,《青年律师的品牌建设》栏目主讲人。代理的典型案例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妇女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北京法制晚报、新浪网、网易等知名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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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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