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吴文华律师 > 公交车出事故乘客获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条件

公交车出事故乘客获精神赔偿,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条件

2015-03-24    作者:吴文华律师
导读:交通事故一般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等我们都了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案情介绍: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乘客伤残,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门头沟...

交通事故一般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等我们都了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

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乘客伤残,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03

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王某受伤当日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8元。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王某支付鉴定费1303元。为此,王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之一,已成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一方面,从量上看,虽然损害已产生,但须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另一方面,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上应是对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但所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应是已发生的,是真实存在的。比如不能怀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另外,这种损害事实应能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

(二)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两者间存在严格的时间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在具体的纠纷中,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

(三)过错。

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志外在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另外,过错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无论何种情况均能造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较小或可免除。

  • 吴文华律师办案心得:一个律师的成功不在于其办理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他的执业水平、操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关注微信“吴文华律师”(微信号wuwenhua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吴文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吴文华律师网”)

执业律所: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福州吴文华律师微网站,一对一预约法律专家咨询,即时解决法律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