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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

2015-03-24    作者:龚来章律师
导读:一、渎职失职案例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

一、渎职失职案例

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郑筱萸为何会写下这样的绝笔,他又是如何渎职失职的呢?

2、郑筱萸渎职失职的经过

    1998年是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其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渎职失职,在2001年到2003年的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个专项工作,涉及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药品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一个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地标升国标”)的审核标准。

  ☆按照郑筱萸签发的文件,医药企业在提供申报材料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国家药监局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郑筱萸的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据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

   在审核标准降低,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在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 然而,郑筱萸却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渎职失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出现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和渎职失职犯罪分子。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造假资料,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一系列假药案和服药后死亡的案件相继爆发。

郑筱萸就是这样渎职失职并被送上断头台的。有人会问,郑筱萸不是还有受贿吗?为何他在绝笔书中会说是因为渎职被判死刑呢?这就需要对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深入的理解才会明白。

二、渎职失职犯罪分析

1、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42种罪名。

☆这42种渎职罪名中,水利系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就拿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来说,他要构成渎职犯罪起码要符合如下几个要件:

(1)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郑筱萸明显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是部级高官,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有的人员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如果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例如国家机关中的临工和聘员等,一样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2)渎职犯罪必须是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国家管理,实现国家职能的活动。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这些行为明显属于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3)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

司法实践中,渎职型职务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只有少数渎职犯罪是故意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按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从事国家公务时明显具有过失。郑筱萸在签发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时;在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时,他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是典型的渎职失职心态。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①渎职失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②渎职失职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着导致某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③渎职失职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人员伤亡;三造成重大影响。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郑筱萸面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如此重大的全局性的专项工作中,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二是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签发了重要文件降低了药品的审核标准。三是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四是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五是在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郑筱萸不但不认真调查,还亲自指示注册司给有问题的药品先换发批准文号。六是在查清某企业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后,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他却敷衍了事,不给予迅速处理。正是由于由于郑筱萸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

渎职型职务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有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渎职型职务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少,但影响恶劣的话,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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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以勇气和智慧挑战公权力,排除非法证据,还无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