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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法斗”小三

2015-03-24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案例】甲乙是夫妻关系,在结婚的第十年,甲有了外遇,并且甲出资18万美金为小三在北京后现代城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后来因为甲经济犯罪,被逮捕并且判刑,乙知道了甲有小三和甲为小三买房的事情,于是...

【案例】甲乙是夫妻关系,在结婚的第十年,甲有了外遇,并且甲出资18万美金为小三在北京后现代城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后来因为甲经济犯罪,被逮捕并且判刑,乙知道了甲有小三和甲为小三买房的事情,于是乙开始向小三所要房产,并且乙把甲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返还房产……

【易轶律师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那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到底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

我们认为全部返还的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妻子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对夫妻财产平等的处分权利”“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如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态的那样,“在今后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出轨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无过错配偶方当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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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