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在募资时经常会跟潜在的LP说,该基金有什么样的背景,跟政府各部门有什么样的关系,能够拿到什么样的项目,跟证监会及券商有什么样的关系,能够在何时上市等等。不可否认,在当前形势下“特殊关系”确实有一定的方便之处。这里的问题是:“特殊关系”是真还是假,即便是真的到底又能有多少帮助。有的事情在平常人看来是大事,可在领导面前就是不值一提的小事情,领导也未必放在心上。再者,官场再不好,领导们也不是随便给谁办事的吧,领导们也不会因为自己不在意的事情给自己惹麻烦的。比如,IPO停止一年了,什么样的领导又能给你单独办呢?上海黄浩案中,其基金的关系很多很大吧,可违法啦哪个领导会救你,又有哪个领导救得了你呢?所以有关系不是坏事,能帮上忙固然好,单纯指望关系是靠不住的。说不定领导一出事还都跟着倒霉。大连的徐明有关系吧,赖昌星关系更大吧,这样的事还是非常危险的。钱非常重要,但和生命、自由比还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做任何事情都是踏踏实实的好。寻找基金要综合地分析基金的素质,切不可只听关系。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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