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局办理执照时需要提供一份LPA,下文称“工商版本的LPA” 。但除此之外,通常还有一份内容更加全面的LPA,下文称“全面版本的LPA”。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主要是因为: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局登记办照时需要提供一份合伙协议,工作人员推荐用工商局的范本,这样一是省去现场审核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更是避免可能承担出现审核过失的责任。所以,合伙企业在登记时通常使用范本用来登记。
二、经过工商备案的LPA是向社会公开的,但作为企业一方有些商业秘密是不愿意让公众知晓的,所以还需要制作更为详尽周全的文本用来约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这主要是出于保密的考虑。当然全面版本的LPA的基本内容和工商版本的应当一致。
像这种情况,不仅是有限合伙企业如此,公司制企业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为了登记顺利用工商局的章程范本,私下还有很多细致的权利义务内容需要再制定全面版本的章程来约定。工商局和企业各有所需。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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