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代表醉驾致人亡
2月6日下午,咸阳市秦都区一人大代表因醉酒驾驶引发了一起交通惨案,现场有大片血迹和一顶毛线帽,被撞者当场死亡。目前,该人大代表兼肇事司机黄某已被警方拘留,且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6日下午6时许,一位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奥迪,被撞的是一位骑自行车的男子。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陈杨交警大队民警介绍,6日下午2时许,在渭城桥,一辆越野车和一辆自行车相撞,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一辆黑色奥迪车头南尾北在路上停放,车前躺着一名60多岁的男子,一旁倒着一辆自行车,车后轮已变形。7日上午,据陈杨交警大队提供的血液化验结果显示,肇事司机黄某属醉酒驾驶。经了解,死者董某,男,68岁,秦都区人。
黄某系秦都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即报请秦都区人大常委会,拟对黄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秦都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立即召开了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已暂停黄某执行代表职务。目前,因涉嫌醉酒驾驶,黄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中就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该肇事者违反酒后禁驾的规定行车,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在醉驾环境下致他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从重处罚。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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