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离“全裸”还有多远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是此次《规定》和社会所期望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距离,因为此次《规定》缺少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具备的公示和法律惩罚的关键环节。显然,新规定离官员财产公开,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官员财产申报大事记

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详细]新规变化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历程回顾

1987年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88年 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

1995年 4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1997年 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 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年 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4年 在第十五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公务员法问题列入了议题。

2005年 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2006年 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

2007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月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9月份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2008年 1月20日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 “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5月25日,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一份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的文件,规定全地区县(处)级以上官员都要申报财产。

2009年 1月1日起 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交《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

分析评论

官员财产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很大。但仍然有少数人“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

新规发布后,在操作阶段要落实好,其中的关键点是,能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官员的财产。不能只向组织部门公开,要将官员申报的财产情况,公开、透明地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以及公众的监督…[详细]

《规定》无公示环节 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2009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而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都进行了相应的试点工作。

但是此次《规定》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业内专家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有公示环节,二是一旦发生瞒报、漏报、谎报,应该有相应的罪去惩罚。但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罪名与刑罚,这就造成瞒报、谎报、漏报成风也得不到追究。

对于领导干部提交的个人事项报告,1997年和2006年的版本的规定都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而中办和国办印发的《规定》并未提及公示事宜,而是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向上申报还是对外公示?

此次的《规定》所制定的制度仍然是“官员财产申报”而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与“公示”两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申报意味着是在组织系统内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则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公开财产状况,由此再延伸两个重大区别:一是申报意味着只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公示则意味着是社会公众对官员的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二是申报既然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只能是偶然的,监督力度不大,因为上级不可能经常性地核实官员财产,而公示是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公众的人数多、力量大,他们监督力度就大,他们就有可能经常性地核实官员财产,从而让官员不敢隐报、瞒报。

财产申报与反腐没多大关系

这个规定跟官员财产公开相比,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在于,财产的申报,是报给组织人事部门,报给管干部的部门,而公开则是告之公众。

上级掌握官员财产状况,这是古代政治的制度逻辑。古代政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仅仅上面知道官员的财产状况,是反不了腐败的。最大的作用是防止官员的离心离德,防止反叛。掌握了官员的情况,特别是多吃多占的情况,就等于你的短处被上面拿住了,什么时候整你,整不整你,全看上面高兴不高兴了。有的时候,特别聪明的上级往往还会有意无意透一点风声给这个官员。不用说,这样的话,这个官员对上级自然死心塌地,死忠到底。

显然,在21世纪,在一个无所不在的网络时代,中国所需要的,不是古代政治的重复。此番官员财产的申报,应该是一个台阶,一个通向官员财产公开的台阶,一个过渡到现代政治的中间阶段,非如此,反腐没有希望…[详细]

它山之石

公开官员财产 并非不可能

多年来,官员财产公示一直是中国最难产的制度之一。百姓声嘶力竭地呼吁,官员则闷声发财不予理睬,甚至以“隐私权”为由公开对抗。斗争的日趋白热化不仅制造了双方对立,也肥沃了腐败的土壤。

在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实行了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大背景下,中国官员是否也要财产公示,早已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如何公开、向谁公开,却是一直没机会“成为问题”的大问题…[详细]

各国反腐方案一览:瑞典推行财产申报240年

自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个“治官之术”就被世界多国仿效。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这项制度,既包括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泰国、尼日利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详细]

瑞典:240多年前最早推行 官员自嘲“赤裸生活”

美国:收礼超335美元 政府雇员需上缴

新加坡:公务员申报财产 礼品超50元上缴

印度:一个官员一个永久账户

结语: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申报制迈出了一大步,如今只差一小步了,那就是公示——如果仅仅只有申报,申报的材料仅仅锁在纪委的抽屉中,惟有上级才能看到,公众无从知晓,那么申报制的反腐效果会大打折扣。 
网友评论
已有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
网友们正在咨询:·是否构成违法或犯.·北京市信之源律师.
我要注册登录

新闻立场

发表评论
此次官员财产申报新规会有实效吗?
0%
0%

相关资料

专题调查

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新近专题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10-57499208
电子邮箱:fabangnews@163.com
本期编辑:喻利琴
版权声明:法邦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