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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结果猜想

2012年01月30日    我来说两句(4人参与)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

今天凌晨“韩方”之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今天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而后者则表示“欢迎起诉”。

作为法律界人士,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名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的管辖法院、争议焦点、判决结果进行如下分析:

一、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杨状认为,韩寒可以在方舟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本案中由于韩寒的生活、工作所在地均在上海,故可以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上海。当然,大状估计如果上海法院受理本案的话,方舟子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争取在北京法院处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据此,杨状认为本案的焦点应为韩寒的名誉是否被损害、方舟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四方面。大状个人认为,首先:韩寒作为一名在中国有较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作家,该事件被网络及媒体轮番报道,故韩寒的名誉应该已经受损;其次:若方舟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寒的相关作品为他人代笔,那么大状认为方舟子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第三:由于方舟子作为中国的知名人士,其一言一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加之媒体的高度关注,故大状认为方舟子发布微博等行为与韩寒名誉受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打假先锋方周子在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上连续发布多篇质疑韩寒的文章,大状个人认为方舟子至少在质疑韩寒人品、文品方面是存在故意的。

当然,方舟子在博文中称其是进行学术批判,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杨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本案中即使法院将方舟子的行为定性为学术批判,方舟子仍需要证明韩寒的作品为他人代笔,但该证据估计很难取得。

三、结果猜想

通过前述的分析,杨状认为本案可能有以下三种结果:

1、法院认定方舟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赔偿的数额估计达不到10万元。

2、双方达成和解。大状认为双方都是国内有影响力的人士,有可能最终双方表现出大家风范,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当然个人认为这亦是最佳结果。

3、韩寒撤诉。大状认为,韩寒作为国内的著名作家,公众对其的文采等方面认同度较高(当然了,至少大状本人是非常认可韩寒及其作品的。),最终韩寒终究是高手,不屑于继续与方舟子论战,作出撤诉的决定。

注:以上仅是杨状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案作出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最终结果,拭目以待。

杨状律师简介:

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环保案件。

(杨状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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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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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
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目前执业于上海,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环保...
杨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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